点击数:发布时间: 2018-04-18 14:01:20
为加强儿童活动场所消防监督管理,江苏省公安消防总队制定了《儿童活动场所消防监督检查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儿童活动场所的平面布置、安全疏散、消防实施、室内装修和消防安全管理等进一步进行了明确。
《意见》要求,在平面设置上,儿童娱乐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当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建筑内临时搭建的儿童活动设施不得设置在中庭等处,不得占用疏散走道,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置在建筑其他部位时,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儿童可到达的最高高度不宜超过6米;设施内应设置至少2处疏散出口,并设置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疏散指示标识;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搭建,玩具、装饰物等宜为不燃、难燃材料制作。
《意见》重点对儿童活动场所的安全疏散进行了明确。儿童活动场所安全出口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疏散门净宽度不应小于1.4米,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和移门,紧靠门口内外各1.4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踏步。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疏散距离不应大于25米(位于袋形走道时不应大于20米,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应分别不大于31.25米和25米)。
《意见》指出,儿童活动场所需要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独立设置的儿童活动场所建筑应按规范设置消防设施,附设在其他建筑内的儿童活动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室内装修上,应按规范采用不燃、难燃材料,游乐设施和儿童玩具等宜采用不燃、难燃材料。
《意见》对儿童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提出了要求。单位要制定符合该场所特点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演练。营业期间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经过消防安全培训,掌握基本防火灭火知识,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对现场消防安全情况进行监护,发生险情时应及时处置,并组织家长及儿童快速疏散。应实时监控入场人数,场内人数不得超过最大核定人数。入口或显著位置应设置消防安全提示标志、人数核定标志。立体儿童游乐设施内应设置疏散路径指示标志。应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消防设施完好有效。